聚衆衝擊軍事禁區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但法律規定只追究聚衆衝擊軍事禁區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人員的刑事責任。首要分子是指在聚衆衝擊軍事禁區中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這種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人既可以是非軍人,也可以是軍人。
(二)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爲人明知是軍事禁區而衝擊或者明知聚衆衝擊軍事禁區會造成危害後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軍事禁區的正常管理秩序。軍事禁區是指國家根據軍事設施的性質作用、安全保密的需求和使用效能的特殊要求,依法劃定一定範圍內採取特殊措施,進行重點保護的區域。包括陸域、水域和空域。犯罪對象是軍事禁區,包括禁區內的軍事設施、各種建築、自然環境、周圍設置的障礙物等。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聚衆衝擊軍事禁區,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的行爲。 “聚衆”是指糾集多人,強行闖入軍事禁區,或佔據辦公地點,或毀壞財物,或毆打人員。“衝擊”是指使用交通工具或徒步強行闖人軍事禁區。“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是指衝擊行爲使軍事指揮機關無法指揮;軍事單位的人員、車輛、船隻、艦艇無法通過,飛行無法起降;作戰、訓練、戒嚴、搶險救災、戰備、科研、教學等正常工作無法進行等。只有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的行爲才構成犯罪,嚴重擾亂一般是指使軍事禁區的公共財物追受嚴重損失的;軍事活動和科研受到妨害而無法進行的;軍事禁區受到破壞,導致嚴重經濟損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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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罪量刑標準
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僱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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僞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誌罪的認定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劃清本罪與非罪的界限,應當把握好以下兩個問題。一是不管僞造、盜竊、買賣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本身是否真實(如買賣的是僞造、變造的軍車號牌等),只要實施了上述行爲,情節嚴重的,就構成本罪。當然,如果僞造、盜竊、買賣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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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量刑標準
聚衆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情節嚴重,致使軍事管理區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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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既可以是軍人,又可以是非軍人。單位不能構成本罪。(二)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及印章而仍決意盜竊或搶奪。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不知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