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本罪適用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即行爲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違反了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會造成嚴重後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預見又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嚴重後果。如果行爲人對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的行爲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採取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則應根據不同的犯罪構成要件以故意犯罪論處。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器裝備的管理秩序。所謂武器裝備,是指用於殺傷敵人和破壞敵人作戰設施的武器和軍事技術設備,如槍、炮、彈藥、戰車、飛機、艦艇、化學武器、核武器和偵察、通訊、工程、防化、防空技術設備等。武器裝備的完好程度直接關係到部隊戰鬥力的強弱,因此,爲了保證武器裝備時刻處於良好的戰備狀態,軍隊通過制定、施行大量的、適用於各類、各種武器裝備的管理規定,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武器裝備管理制度。部隊的武器裝備必須按照使用權限和編配用途進行嚴格管理,才能確保正常便用,使武器裝備既充分發揮效能,又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爲部隊隨時完成各項任務提供有力保障。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的行爲使武器裝備管理失控,嚴重影響正常使用,甚至造成武器裝備的毀損、丟失或者其他嚴重後果,造成武器裝備的管理秩序混亂,危害武器裝備的安全。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因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首先,行爲人實施了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的行爲,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武器裝備的管理規定是相對於武器裝備的操作規程、安全規範等使用規定而言的,主要是指涉及武器裝備的動用權限、編配用途、使用範圍等管理內容的規定。其次,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的行爲必須是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主要指在管理、使用、操作武器裝備的過程中,故意違反規定或操作規程,不按上級下發的編配範圍、用途、管理權限、使用程序等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固定的使用方法,如將坦克吊車用作給地方建築隊施工,將軍用直升機用作商業宣傳廣告等。最後,造成嚴重後果,致人重傷、死亡,造成爆炸、火災、大面積污染、重要武器裝備不能使用以及公共財物的重大損失等。造成嚴重後果,是指挪用重要武器裝備的;因挪用行爲造成武器裝備嚴重毀損、被盜、丟失的;挪用的武器裝備被他人用來實施犯罪活動的;因挪用武器裝備而貽誤戰機,嚴重影響部隊執行戰備、作戰任務的;因挪用武器裝備導致人員重傷、死亡等嚴重後果;因挪用武器裝備行爲嚴重敗壞軍隊形象,毀壞軍隊聲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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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謊報軍情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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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降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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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造謠惑衆罪的認定
1、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軍職人員在戰時情況下,製造謠言,迷惑羣衆,動搖軍心的,才構成犯罪。對那些在戰時因對上級的命令、指示理解不同,而隨意發表一些錯誤言論,或者遇到任務較重、傷亡較大、未順利完成任務而埋怨上級和責怪友鄰部隊的,不能當成造謠惑衆的行爲加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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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令作戰消極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解放軍總政治部印發《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九條違令作戰消極案(刑法第四百二十八條)違令作戰消極罪是指指揮人員違抗命令,臨陣畏縮,作戰消極,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違抗命令,臨陣畏縮,作戰消極,是指在作戰中故意違背、抗拒執行首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