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司法解釋
軍人違反職責罪1.4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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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降罪的認定
一、區分投降敵人和被敵俘虜的界限一般情況下,投降敵人是主動的,被敵俘虜則完全是被迫的;投降敵人前具有自動放下武器的情節,而被敵俘虜時已不具備使用武器進行抵抗的條件。如因彈藥耗盡、武器毀損、嚴重傷病、極度疲憊而無法使用武器進行抵抗被敵人俘獲的;或者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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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司法解釋
本罪名是由《刑法》第438條規定的。該條規定: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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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傷病軍人罪的認定
認定本罪時,應注意是區分本罪與玩忽軍事職守罪的界限。戰場指揮人員犯遺棄傷病軍人罪和玩忽職守罪,在客觀方面有相似之處。區分其界限,主要看行爲人主觀上是否明知存在傷病軍人。如果行爲人明知存在傷病軍人,且有條件搶救,卻不履行職責組織搶救傷病軍人,棄傷病軍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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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司法解釋
《刑法》第四百四十二條違反規定,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