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立案標準
軍人違反職責罪3.16W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是指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行爲。
出賣、轉讓,是指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未經有權機關批准,擅自用武器裝備換取金錢、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或者將武器裝備饋贈他人的行爲。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非法出賣、轉讓槍支、手榴彈、爆炸裝置的;
(二)非法出賣、轉讓子彈十發、雷管三十枚、導火索或者導爆索三十米、炸藥一千克以上,或者不滿規定數量,但後果嚴重的;
(三)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零部件或者維修器材、設備,致使武器裝備報廢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四)非法出賣、轉讓其他重要武器裝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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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傷病軍人罪司法解釋
《刑法》第四百四十四條在戰場上故意遺棄傷病軍人,情節惡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本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爲人具有在戰場上故意遺棄傷病軍人,情節惡劣的行爲。這裏規定的“故意遺棄”,是指行爲人明知有傷病軍人而不予搶救,棄置不顧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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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司法解釋
《刑法》第四百四十二條違反規定,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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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司法解釋
《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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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爲軍隊醫務人員,一般是負有救護治療職責的軍職人員。法律對本罪的犯罪主體並沒有直接作出明文規定,但規定了“在救護治療職位上”。這一規定包含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從身份上看,行爲人應是醫務工作人員,包括臨時被委派從事醫務工作的人員;二是從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