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既遂一般會判幾年?
一、法院對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既遂一般會判幾年?
法院對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既遂的量刑,是根據《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條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自己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行爲,將會造成破壞部隊武器裝備管理秩序、削弱部隊戰鬥力的危害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爲人明知他人將使用其出賣、轉讓的武器裝備實施更嚴重的犯罪,則應對行爲人以他人所實施的犯罪共犯論處,不再單獨定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器裝備的管理、使用制度。所謂武器裝備,是指用於殺傷敵人和破壞敵人作戰設施的武器和軍事技術設備,如槍、炮、彈藥、戰車、飛機、艦艇、化學武器、核武器和偵察、通訊、工程、防化、防空技術設備等。武器裝備的完好程度直接關係到鄰隊戰鬥力的強弱。
二、本罪與它罪的認定
(一)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與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法條競合
本法對這兩種犯罪的規定存在法條競合關係。軍人非法出賣部隊武器裝備的,應優先適用本章的規定,以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論處。
(二)將盜竊、搶奪的武器裝備又出賣、轉讓的定罪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後又將其出賣、轉讓的,應根據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論處,而將盜竊、搶奪的行爲作爲從重處罰的情節。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非法出場或者轉讓武器裝罪的量刑情況,法律上對於本罪的認定,還需要對非法出賣或者轉讓武器裝備的數量進行清算,並根據實際造成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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