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是怎麼量刑的?
一、一般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是怎麼量刑的?
一般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的量刑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條規定: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的認定是怎麼樣的?
(一)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與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法條競合
本法對這兩種犯罪的規定存在法條競合關係。軍人非法出賣部隊武器裝備的,應優先適用本章的規定,以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論處。
(二)將盜竊、搶奪的武器裝備又出賣、轉讓的定罪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後又將其出賣、轉讓的,應根據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論處,而將盜竊、搶奪的行爲作爲從重處罰的情節。但如果盜竊、搶奪的是槍支、彈藥、爆炸物,則應以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定罪,依照本法第127條第2款的規定處罰,而將出賣、轉讓的行爲作爲從重處罰的情節。
三、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的主觀要件有哪些內容?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自己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行爲,將會造成破壞部隊武器裝備管理秩序、削弱部隊戰鬥力的危害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爲人明知他人將使用其出賣、轉讓的武器裝備實施更嚴重的犯罪,則應對行爲人以他人所實施的犯罪共犯論處,不再單獨定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
綜合上面所說的,武器裝備是由國家來進行管控,不管是出賣還是轉讓都需要獲得國家的認可,如果存在非法的行爲那麼完全是違反了國家的規定,這是會給國家的利益帶來重大的損失,只要構成犯罪,法院在處罰時就會按照所轉讓和出賣的數量來進行判決,輕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重者是可以高達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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