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要是指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所有人、保管人。其他出於妨害司法機關的查封、扣押、凍結活動的意圖實施上述行爲的,也可以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而予以隱藏、轉移、變賣、毀損。這種故意的行爲既可表現爲當場出現,亦可能表現在事後發生,當然行爲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但不管其出於何種動機,均不影響本罪名的成立。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這裏的司法機關是特指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本罪侵害的對象,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律所採取的法律手段。因此,實施侵害的行爲必須是具體的,已經實現了的行爲,如將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隱藏、轉移、變賣或故意毀損,只要實施了其中任何一個行爲,都應視爲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爲。查封,是指司法機關對需要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財物清點後,加貼封條,就地封存或者異地封存。扣押,是指司法機關將需要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財物就地扣留或者送到一定的場所予以扣留。凍結,是指司法機關通知有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處分其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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