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奪被押解人員罪的認定
妨害司法罪2.39W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區分劫奪被押解人員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押解人犯從廣義上講也屬於一種公務活動,因此,劫奪被押解人員也具有妨害公務的性質。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目的不同,本罪必須具有劫奪人犯的目的,而妨礙公務罪不具有此目的;如果行爲人不具有劫奪被押解人員的意圖,僅以暴力、威脅的方法妨礙押解工作的,不構成本罪,但可以構成妨害公務罪。
2.關於罪數問題。行爲人因使用暴力方法劫奪被押解人員,造成押解人員傷害或者死亡的,或者殺害押解人員後劫奪被押解人員的,或者劫奪被押解人員後爲滅口又殺害押解人員的,應當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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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八條之一規定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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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逃罪立案標準
行爲人逃出了羈押、改造場所,擺脫了看管人員的控制,已經逃離羈押或改造場所的範圍,擺脫了看守人員監視控制的,構成脫逃既遂,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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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法庭秩序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爲本罪主體。(二)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擾亂法庭的行爲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三)客體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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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恐怖主義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知情不舉行爲的界限《國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公民發現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應當直接或者通過所在組織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報告。但是該法並沒有規定知情不舉的刑事責任。本罪在是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的情況下發生的,它不是一般的知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