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作證罪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等訴訟參與人與他人通謀,代理提起虛假民事訴訟、故意作虛假證言或者出具虛假鑑定意見,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前三款行爲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僞造證據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2、《關於通過僞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爲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
如果行爲人僞造證據時,實施了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爲,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行爲人有指使他人作僞證行爲,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妨害作證罪追究刑事責任。
3、《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嚴懲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問題的通知》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該包庇、縱容行爲同時還構成包庇罪、僞證罪、妨害作證罪、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以及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等其他犯罪的,應當擇一重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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僞證罪的認定
(一)僞證罪與非罪的界限對於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工作不負責任,疏忽大意,或者業務水平有限而提供不正確的鑑定、記錄、翻譯的;以及由於對於案件真實情況一知半解,認識不準確,或者道聽途說而傳聞作證,從而提供了虛假證明的,因不具備僞證的主觀故意,不構成僞證罪。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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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奪被押解人員罪的認定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1.區分劫奪被押解人員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押解人犯從廣義上講也屬於一種公務活動,因此,劫奪被押解人員也具有妨害公務的性質。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目的不同,本罪必須具有劫奪人犯的目的,而妨礙公務罪不具有此目的;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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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監管秩序罪概念
破壞監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壞監管秩序行爲之一的,情節嚴重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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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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