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作證罪危害作證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在我國,幫助執法機關捉拿證人歸案,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在執法機關進行偵辦的過程當中,或者在法院進行審判的時候,有時候證人的證言對案件的進展起到相當重要的作用。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是不允許對證人作證進行妨礙的,如果妨礙證人作證,會受到處罰。那麼妨礙作證罪危害作證的構成要件是什麼呢?
一、生活中常見的妨害作證罪危害作證的情形
1、行爲人非法勸止、阻止證人依法作證,具體可採用暴力方式如綁架等方法使證人人身自由受到嚴重限制甚至喪失自由而無法作證;或者以暴力作後盾對證人進行威脅使證人不敢作證;或者採用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或許諾錢財或其他利益使證人不願作證;或者採用引誘、唆使、勸說來說服證人不要作證:還有利用職務等身份迫使從屬部下不要作證等等。
無論採用何種方式,只要主觀上具有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妨害證人依法作證的行爲,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的訴訟活動,就構成妨害作證罪。證人是否被勸止或被阻止而沒有作證,或者證人是否接受賄買的金錢、財物,對行爲人構成犯罪沒有影響。
2、行爲人實施希望他人(不一定是證人)作僞證的行爲。行爲人具體可用脅迫的手段來實施,可以採用賄買的辦法,也可以採用唆使、引誘的方法,還可以採用具他手段如利用職務迫使下屬作僞證等。不管採用何種打法、手段,其實質都是一樣的,即都是行爲人希望他人作僞證,在客觀上侵害了司法機關的訴訟活動,因此都是妨害作證的行爲,行爲人依法構成犯罪。
在刑事案件偵查或審判過程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以各種手段致使證人作僞證這種方式來妨害作證,如果構成犯罪的,應以妨害刑事證據罪論處。
二、妨害作證罪危害作證的構成要見是什麼?
1、妨害作證罪的客體要件
妨害作證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和公民依法作證的權利。採用暴力或威脅手段妨害證人作證的,還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權利。
2、妨害作證罪的客觀要件
妨害作證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採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依法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僞證的妨害作證行爲。
3、妨害作證罪的主體要件
妨害作證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是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爲妨害作證罪的主體。司法工作人員犯妨害作證罪的,從重處罰。
4、妨害作證罪的主觀要件
妨害作證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且爲直接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妨害證人作證的行爲會妨害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和他人的作證權利或人身權利,仍決意實施妨害作證行爲,希望這種社會危害性的發生。
相信通過小編對妨礙作證罪危害作證的構成要件是什麼的介紹以後,大家可以看出在我國法規當中,不論行爲人是主觀上還是通過各種方法,導致證人沒有辦法對案件進行作證,國家都會依法進行懲處。同時國家對於證人也是有保護措施的,我國法律是不允許任何危害國家安定團結的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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