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業土地使用稅能否減免?
隨着社會的不斷進步,我國的物流業飛速的發展着,與之相伴而生的物流企業也越來越多。國家也對物流企業的發展出臺了相關的優惠政策。物流企業的倉庫問題是物流企業關注的基本問題,而物流倉庫的土地使用對物流企業的發展業至關重要。物流企業土地使用稅能否減免也是物流企業關注的問題之一。那今天就讓我們一起探討一下吧!
一、國家減免物流企業土地使用稅的通知
爲進一步促進物流業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98號 ),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倉儲設施用地,包括倉庫庫區內的各類倉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貨場、曬場(堆場)、罩棚等儲存設施和鐵路專用線、碼頭、道路、裝卸搬運區域等物流作業配套設施的用地。
二、財稅〔2020〕98號 明確
1、所稱物流企業,是指至少從事倉儲或運輸一種經營業務,爲工農業生產、流通、進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倉儲、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務,實行獨立覈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並在工商部門註冊登記爲物流、倉儲或運輸的專業物流企業。
2、所稱大宗商品倉儲設施,是指同一倉儲設施佔地面積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儲存糧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類、水產品、化肥、農藥、種子、飼料等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煤炭、焦炭、礦砂、非金屬礦產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膠、紙漿及紙製品、鋼材、水泥、有色金屬、建材、塑料、紡織原料等礦產品和工業原材料的倉儲設施。
通知規定下面情形不適用於本通知: 1、物流企業的辦公、生活區用地及其他非直接從事大宗商品倉儲的用地,不屬於本通知規定的優惠範圍,應按規定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非物流企業的內部倉庫,不屬於本通知規定的優惠範圍,應按規定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國家減免物流企業土地使用稅的通知簡析
《通知》中定義的可享受稅收優惠的物流企業是指“爲工農業生產、流通、進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倉儲、配送服務的專業物流企業”。再結合國家標準委批准的《物流企業分類與評估指標》的內容來看,除具有運輸或倉儲業務外,具有配送等業務也是專業物流企業的必備條件之一。那麼,對於前文提及的第一種情況,嚴格說來企業僅具有倉儲功能,並不符合專業物流企業的標準。如果從嚴掌握政策的話,現在大多數諮詢申報企業不符合政策的規定。對於第二種情況,市場本身並不具備專業物流企業的條件,其物流功能是通過承租其場地房屋的其他企業實現的,所以這種爲物流企業提供場地的情況,也不符合《通知》的規定,能否享受優惠政策存在疑問。上述兩種情況的存在,反映出一種現象:目前,就本地情況來看,專業的物流企業多是租用場地,難以享受土地使用稅的稅收優惠,而爲物流企業提供場地的倉儲企業、貨運市場則因爲不是物流企業同樣無法享受《通知》中的稅收優惠。所以該政策促進專業物流企業發展的初衷難以實現,而且《通知》中對專業物流企業的界定過於單一,在操作時存在一定困難也容易引起爭議。
綜上所述,對物流企業土地使用稅能否減免這個問題的回答是肯定,根據國家政策,對於物流企業的無論是自已的還是出租給他人的大宗物品倉庫的土地使用稅按照土地使用稅的50%來進行徵收。那就是說,國家對於物流企業的大宗倉儲土地使用稅採取只徵收一半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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