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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搬遷企業免徵土地使用稅?

在社會生活中,生產經營的企業可能會因爲政府政策規定,對原生產地進行更換搬遷。企業在根據政府的搬遷協議進行搬遷時,在政府對企業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對於企業是否應交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等問題,或是企業在搬遷後,針對原資產的房屋類數據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稅。究竟是否搬遷企業免徵土地使用稅呢?下面跟隨本站小編去一探究竟吧。

是否搬遷企業免徵土地使用稅?

一、企業搬遷後,原有場地不使用的,是否可以免徵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140號)第十條規定,關於對搬遷企業的用地應如何徵稅問題企業搬遷後,其原有場地和新場地都使用的,均應照章徵收土地使用稅,原有場地不使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可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

二、相關國家政策有哪些?

1、對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國稅地字〔1989〕140號)中第十條關於企業搬遷後原場地不使用的、第十二條關於企業範圍內的荒山等佔地尚未利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可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的規定作適當修改,取消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的內容。

企業搬遷後原場地不使用的、企業範圍內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免徵稅額由企業在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時自行計算扣除,並在申報表附表或備註欄中作相應說明。

2、對搬遷後原場地不使用的和企業範圍內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業申報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應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認定書等相關證明材料,以備稅務機關查驗。具體報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3、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根據上述規定,對您的情況,政府已收繳企業房產證及土地使用證,在政府規定的搬遷期內(6個月或12個月的搬遷期),如果企業繼續使用此房產及場地,按規定應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企業已按規定搬遷至新地址從事經營,但因爲政府原因未將拆遷補償款交付企業,企業在賬務上無法處理,如果不再使用原房產及場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由企業自行申報扣除,並在申報表附表或備註欄中作相應說明。主管稅務機關對上述免徵稅款進行調查覈實,如發現虛假情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稅收,是國民經濟最爲重要的調節器,隨着經濟的發展,稅收法律愈發繁雜,稅收調整愈發頻繁,作爲企業財務人員,掌握着企業的稅收命脈,迫切需要綜合的稅務管理能力,加入稅務經理專修班,掌握稅務實務、稅務籌劃、稅務稽查、稅務行政複議,拓寬稅務處理軟技能,成爲優秀的財會人。

根據閱讀上文內容介紹可知,針對搬遷企業免徵土地使用稅這一疑問,給出的答案是肯定的。根據我國國家稅務總局的通知,在企業進行搬遷時期或搬遷結束後,對原有和現有土地使用按照實際使用情況進行納稅,而對原有場地不使用的,可上報各級管理機關,免收相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