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有什麼用
一、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有什麼用?
1、一般性就業用途:做爲錄用公司內部審覈用材料,證明目前不在職或已從相關的公司離職。在這裏就不太重要。可以證明目前不在職或者已從其他公司離職的證明,比較多。如參、退保單據等。
2、證據性用途:當被動的與現公司解除勞動關係時,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內,會有解除事由,如,個人原因辭職、解僱、合同到期等,此時,就非常重要。與勞動者自身權益有直接關係。並且可能對日後維權有決定性影響。
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範本
茲有本單位職工____________,性別_____,年齡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勞動合同期限爲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或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勞動法》第_____條第_____款第_____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該職工的勞動合同。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年月日
三、什麼情況下員工可隨時辭職?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也就不用等一個月了。
並不是所有的用人單位都會要求前來應聘的職工提供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可是員工應該意識到的問題是,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這是用人單位應該做的事情,該證明書不一定能夠用得到,但最好還是妥善保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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