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農用土地使用權營業稅要繳納麼?
一、繼承農用土地使用權營業稅要繳納麼?
營業稅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爲,也就是說要繳納營業稅。但是,國家對繼承、遺囑、撫養(瞻養)關係的贈與行爲以及夫妻離婚財產分割行爲,給予免徵營業稅照顧,因此,目前對國家擬予免稅的情形,暫不徵收營業稅。對其他形式的贈與不動產行爲,徵收營業稅。
農用土地使用權指聯產承包地的使用權,即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所取得的使用權。農用土地使用權一般是以戶爲單位,並由戶主與集體土地所有權人(發包方)簽訂的承包合同爲依據取得的。土地承包依照法律規定可以轉讓、轉包,轉包合同的簽訂必須由發包方參加,即取得發包商的同意。
二、農業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債權性源於其權利產生上的連帶性。農民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對價是按合同或發包人的意思完成承包指標,而不是單純給付承包費。故依據聯產承包合同,發包方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標的物仍有很大支配力。
2、土地承包經營權債權性源於其內容欠缺物權法定,物權法定原則爲物權法中的基本原則,是區分物權、債權的重要標誌。物權法定不僅要求物權名稱法定,還要求其內容法定,以保證物權之實。物權雖源於債權合同,但物權的內容應由法律予以明定,而非基於債權合同的條款約定。否則或是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不明,或是不能發揮有益物權制度本身所要求的對不動產穩定利用的實質。我國現實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和保護均繫於承包合同,此有悖於物權法定內容要求。
3、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債權性源於其轉讓的有限制性。物權的一個重要特徵是物權人有權自主地轉讓其權利,而無須他人的同意或協助。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意見》中規定: “承包人將承包合同轉讓或轉包給第三者,必須經發包人同意,並不能擅自改變承包合同的生產經營等內容,否則轉讓和轉包合同無效。”現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方式完全是一種債權上的轉讓方式。
綜上所述,在廣大農村,農業用地是村民生產經營的重要基本資料。這種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按照稅法規定,繼承得到的農業土地使用權可以免徵營業稅。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可以對外轉包。村民之間承包土地的,要簽訂書面的土地承包合同,並經過村委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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