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劃撥範圍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權劃撥範圍有哪些?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所取得的或者無償取得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1.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範圍。下列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可以依法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2.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用地者申請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需徵收徵用集體土地或佔用其他用地者正在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申請用地者應向集體土地所有者或原國有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補償安置費。
申請用地者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爲國有荒地、空地的,經依法批准後,可無償取得。
3.內容與限制。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對劃撥土地享有佔有權、使用權和部分收益權。劃撥土地使用權人佔有、使用劃撥土地所獲收益歸其享有,依法經批准處分土地所獲收益按有關規定上繳國家後,餘額歸其享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對其投資建造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享有所有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人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轉讓、出租和抵押其權利受到嚴格限制(須符合法定條件並履行法定手續)。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的條件:
依照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進行轉讓,但經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可進行轉讓:
1、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權;
3、對土地上的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擁有合法的產權;
4、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以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三、國有誼土地使用權劃撥的特點:
(一)行政干預性強。
由 於劃撥土地使用權與國家的產業政策有着密切聯繫,因此其轉讓須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後纔可有效,審查的內容包括轉讓雙方的情 況及轉讓協議是否合法、轉讓後用途及土地使用權類型是否符合規劃和國家供地政策、土地權屬是否清楚等,其目的是保證國有土地收益不流失和防止劃撥土地使用 權流入市場對國有土地市場造成不必要的衝擊。
在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中行政管理機關雖然不是一方當事人,但十分重要,它不僅僅限於土地使用權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而還要進行之前的審查,只有存在它許可以後,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爲纔可發生。
(二)不對稱性。
由於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特殊的土地使用權,這種權利在市場中的轉讓也必須受不定期的條件限制,劃撥土地使用權在流轉過程中作爲一個整體進行流通的情況極少,只有兩個同時符合使用劃撥條件的主體之間才存在着一個完整意義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移。
在多數情況下是受讓方不符合使用劃撥土地的條件,轉讓過程中要通過補辦手續,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變爲出讓土地使用權或上繳劃撥土地的收益金。
(三)有償性。
2008 年2月13日國土資源部發布了《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首先明確了企業國有劃撥土地權益,承認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財 產權,這就爲其流轉提供了可靠的內部動力,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人長時間使用土地不可能對土地沒有投入,況且用地者在取得劃撥土地時也並非是“無償”,也付 出了補償、安置等相關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3條:“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爲。”
土地使用權劃撥的目的在於政府對土地的開發利用,政府爲了推進城市建設,需要對土地進行合理的開發利用,建設相關的基礎設施和配套。國家對土地的管理是非常嚴格的,個人或者企業如果要進行土地開發和建設,必須取得土地的使得權,就可以通過劃撥的方式取得城市土地的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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