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70年到期應該怎樣辦理
土地在我國是一類重要的資源,我國對土地的管理和土地的相關續費問題尤爲重視。相關的商品房購房者的土地使用期限是70年,到期後如房屋拆遷的,可以辦理相應的補償手續,如繼續居住的,需要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一定的費用,繼續使用這類土地。
到期後,如國家需要收回土地,且必須連同地上建築物一併收回時,這時會出現一個問題,由於房子在開發時有先有後,但土地使用權的終止日期是以土地出讓合同上的終止時間爲準,即土地使用權到期,而房產還未到報廢的年限。這時收回土地使用權則要給予地上建築物所有人相應補償;如果不收回,地上建築物所有權人可以在屆滿前一年向國家申請續期,並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
一、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如果是到期後,住宅用地是可以自動續期。
1、我國《物權法》第149條對房屋產權到期後的情況有規定:
①、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的時間屆滿的,可以自動續期。
②、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不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2、《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21條也有規定:
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後,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衆利益收回該土地的外,其他續期申請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房屋在70年產權到期後,有兩種情況:
①、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這種情況的話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來向當地的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補交土地出讓金,當然這個價格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
②、如果是根據規劃需要,國家需要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的。那麼業主也可以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我國的商品房的產權是屬於相應的購房者的,但房屋的相關土地是屬於國家的。到期後相關的房屋所用者可以辦理相應的續費,來保證自己房屋的合法性,繼續使用土地。但如果國家進行徵收的房屋,房屋所用者可以辦理相應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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