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年限過了10年就到期該怎麼辦?
土地使用年限過了10年就到期是怎麼回事?相信很多人要不是剛好面臨這個問題,基本很少會注意到土地使用年限是什麼。其實認真的講,雖然土地出於各種用途被開發,但歸根究底只是指土地的使用權問題,而土地的所有權一直都是屬於國家所有的。所以開發商只是租借了某塊土地一定的年限,接下來就讓我們來了解一下土地使用年限有什麼規定。
一、什麼是土地使用年限?
70年,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
二、住宅或商品房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後怎麼辦?
(1)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後:
根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的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據悉,在《物權法》出臺之前,根據1994年7月5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也就是說,根據以往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而《物權法》出臺後,雖然規定了可以自動續期,但實際上並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做出明確規定。
(2)商品房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後: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請續期,以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未批准其續期申請,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1)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國家是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爲相對獨立的財產權,它只是以通過出讓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內由國家讓渡於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在該年期內使用土地的權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當出讓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擁有該土地使用權。因此,國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應當是無償的,不應附加任何條件。
(2)國家在無償收回起土地使用權的同時,無償取得該土地上的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因此,無論是商業用房的40年使用年限(少數50年)或者民用住宅房使用年限70年,都只是針對該建築相對的土地使用權。40年或者70年後,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但是不影響房屋的所有權,簡而言之,房屋在所有權不發生變動的情況下,是一直歸所有人名下的。
總而言之,對於住宅或商品房建設用地土地使用年限過了10年就到期的問題,其實在沒有明確的規定指導的情況下,是以自動續期算的,而房子的使用權和所有權是不會發生改變的。當然誰也不能預測關於土地使用年限續期問題什麼時候會出臺詳細規定,但在保證房產權不變的基礎上其實不用過於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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