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70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怎麼辦?
一、房屋70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怎麼辦?
衆所周知,除劃撥土地使用權外,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實行有償使用和限期使用,土地使用者應與國家(政府)訂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使用期限和出讓金等等,經登記取得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經登記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因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而終止。
1、在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前,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經重新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登記。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2、住宅土地使用權的自動續期,是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申請續期制度的一個重大例外,等於向社會宣告:住宅土地使用權經登記而取得,因爲自動續期而長期有效。該規定的意義在於:奠定了住宅土地使用權可以事實上長期存續的法律基礎,成爲本世紀以來我國重樹民衆創造和保有財富信心的最具價值的法律制度。
3、《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土地使用權自動續期,沒有規定任何條件,那些主張住宅土地使用權自動續期是有條件的觀點,不論其條件寬厚(例如象徵性支付土地費用)抑或苛刻,都不是在解釋而是在否定住宅土地使用權自動續期制度。
二、住宅土地自動續期後是否繳納土地費用
1、住宅土地使用權自動續期無條件並不表明土地使用權人沒有義務繳納土地費用。在物權制度的構造上,住宅土地使用權人在自動續期後是否繳納或者如何繳納土地費用,是一個與土地使用權的自動續期沒有關係的、待解決的其他法律問題。
2、我國城市的土地歸國家所有,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和限期使用制度。實現國有土地的有償和限期使用制度的基本方式,爲土地使用權出讓,即“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年限按照建設用途分爲40-70年,其中“居住用地”的使用年限爲70年。國有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爲保障不動產權利的穩定和存續,實行申請續期制度,土地使用權人並同時負擔相應的土地費用。
綜上所訴不論我們有多麼強烈的願望,無償使用國有土地的利益在既有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框架下,這個願望都是不現實而且難以實現的。
我國在現階段實行的是土地國有制,所有的公民和企業都只是擁有土地的使用權而並非是所有權,那麼在使用國有土地前也要繳納一定的土地使用稅,同時也會根據土地的不同類型而確定不同的使用期限,如果在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土地所有人也是可以辦理續期手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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