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農村永久土地使用權嗎?
今天我們來說一說關於農村永久土地使用權的問題,很多人都不清楚農村的土地是不是永久年限的,但是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我國都是土地公有制制度,沒有任何一個地方是屬於人們私有的,因此,關於農村永久土地使用權這種說法也是模棱兩可,今天本站小編就來跟大家說一說這個問題。
1、農村土地的使用權不是永久擁有的,只限於合同規定的期限內,並且耕地不可以超過法定的30年,林地不超過70年。因此,與農村村委會達成協議得到一塊地的使用權50年,在法定的30年內的部分有效,超過部分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其法律依據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耕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另外,僅有與村委會的協議還不行,還應當辦理《土地使用證》。法律依據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2、農村土地的承包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即法定的承包方只能是本村的村民。如果對外承包則受到限制。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3、承包的土地是可以流轉的,但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如果轉讓沒有經過發包方同意,該轉讓行爲無效。法律依據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4、在承包的農村土地上建造廠房,必須經縣以上政府批准。
法律依據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條: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第六十條:承包方違法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制止,並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從文中我們也可以看出,農村永久土地使用權這種說法肯定是不對的,無論是以哪種方式用於,都會有一個使用年限問題,只是根據實際情況,判別使用權的多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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