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抵押後辦理在建工程抵押還需要嗎?
抵押貸款大家都不陌生,當我們向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貸款時,作爲債務人的我們需要向債權人提供具有同等價值的抵押品,如房產、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在抵押期間其使用權仍歸土地使用者所有,土地使用者仍可在所有權內的土地上建造建築物,那麼在土地使用權抵押後辦理在建工程抵押還需要嗎?下面就由本站小編針對此問題展開介紹,以供大家瞭解。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可抵押範圍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連同地上建築物一併抵押,也可以在無地上建築物的情況下單獨抵押
2、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時,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3、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該土地使用權不得脫離廠房等建築物單獨抵押
二、土地使用權抵押後是否需要辦理在建工程抵押
1、《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三百九十七條【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同時抵押規則】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併抵押。
抵押人未依據前款規定一併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爲一併抵押。
第三百九十八條【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限制】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
第四百一十七條【抵押權對新增建築物的效力】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但是,新增建築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2、房地一體抵押是法定製度,“房隨地走、地隨房走”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併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併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爲一併抵押。”
所以,我國實行的是房地一體流轉制度,“房隨地走,地隨房走”,而且法律對這一流轉方式的規定爲強行規定,如果當事人只約定房、地中一部分抵押的,另一部分也會視爲抵押。
土地與土地上的附着物兩者是不能單獨存在的,不論是土地使用權還是建築物只要有一方作抵押另一方也會被自動認爲抵押給對方,故而在土地使用權抵押後辦理在建工程抵押原則上是需要的。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將土地使用權抵押給了債權人,後期的建築工程也需要辦理相關的抵押手續。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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