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抵押後辦理在建工程抵押貸款是否可行?
土地是作爲老百姓賴以生存的存在,老百姓在土地上種莊稼,在土地上造房子。但是,土地的所有權不是歸自己所有的,不能進行隨意的買賣或者抵押。但是土地有使用權可以抵押,土地上面會造建築物,那麼土地使用權抵押後辦理在建工程抵押貸款是否可行呢?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
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併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併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爲一併抵押。第一百八十三條 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第二百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但新增建築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房地一體抵押是法定製度,“房隨地走、地隨房走”《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併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併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爲一併抵押。”《擔保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的房屋同時抵押。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所以,我國實行的是房地一體流轉制度,“房隨地走,地隨房走”,而且法律對這一流轉方式的規定爲強行規定,如果當事人只約定房、地中一部分抵押的,另一部分也會視爲抵押。
二、相關知識:
可以設定土地抵押權的權利:1、法律允許單獨流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2、依法以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被抵押的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3、依法承包並經登記的集體荒地的土地使用權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設立的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鄉(鎮)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可抵押範圍: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連同地上建築物一併抵押,也可以在無地上建築物的情況下單獨抵押2、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時,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3、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該土地使用權不得脫離廠房等建築物單獨抵押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土地抵押權的取得必須簽訂書面形式的合同,並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登記時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權人取得抵押權的必要條件。用於抵押的土地使用權有期限的,使用權人僅可以在權利存續期內設定抵押權。綜上所訴,土地上的房屋建築物等是隨土地走的,如果土地使用權已抵押,那麼後續建的建築也需要辦理抵押了,但是不能進行再抵押或處置,否則無效,不過決定權都在貸方。
綜上所述,雖然老百姓每天與土地息息相關的使用着,但是土地上造的建築物的使用權,都是隨着土地走的。如果土地的使用權被抵押出去了,那麼相關的建築物也就不在爲自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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