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證是個人的如何辦理過戶?
土地使用證是個人的如何辦理過戶?
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的過戶,需要先辦理房產證過戶,再辦理土地證過戶。
有房產證登記人本人和配偶一起持有各自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以上住房三證。
買家需要身份證,戶口本,婚姻情況證明(現在取消單身證明,戶口本就可以)。
雙方一起到該住房所屬房管部門,依照流程諮詢辦理房產證過戶。
有了買家名義房產證,和繳納過戶契稅得到的完稅證明,再雙方一起憑以上證件,到本地土地局對外完事窗口,諮詢辦理註銷原房主名義土地證,辦理買家名義新土地證。
《土地使用證》是非常重要的物權,不按合同辦出《土地使用證》就是開發商違約和對業主“權利”的侵犯。《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僅是住宅不動產的物權的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組成部分。
1、缺少《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的“物權”不完整。因爲《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這說明房地產的“物權”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方面。業主買的房地產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而現在開發商只把房屋所有權給了業主,而土地使用權沒有交給業主。
2、缺少《土地使用證》,房地產的轉讓中涉及土地使用權的部分不發生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業主不擁有法律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
3、缺少《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價值嚴重縮水。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這一條規定使原本只有70年壽命的住宅,得到“自動”延長。使“住宅”的傳世私有財產性質,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但是如果買的房子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就沒有土地使用權,更不能“傳世”。
目前,我國法律規定土地的所有權在於國家,而個人或者集體是可以擁有土地的使用權的,個人在購買居住用房時一般的產權爲70 年,再次期間可以合法轉讓房屋使用權,即買賣房屋,如果房屋產權到期,使用者可以向土地管理局提出續期申請,並且繳納相應費用即可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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