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權的佔有權能主要有哪些?
1.依法享有對承包地佔有的權利。
佔有的權利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對集體所有的土地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在集體或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上使用、收益的權利,爲實現其使用、收益的目的,必然以對土地佔有爲前提。
2.依法享有對承包地使用的權利。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的目的,就在於由承包人在集體的土地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因此,承包人對其承包的土地進行合理且有效的使用是其重要權能之一。至於從事農業生產的種類、方式等均由承包人按照土地用途自主決定,承包人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發包人和其他任何第三人都無權進行干涉。對承包土地的使用不僅僅限於傳統意義上的種糧植樹、放牛養羊等,對於因進行農業生產而修建必要的附屬設施,如建造溝渠、修建水井等,也應是對承包土地的一種使用。
3.依法獲取承包地收益的權利。
收益權是承包人獲取承包地上產生的收益的權利,這種收益主要是從承包地上種植的農林作物以及畜牧中所獲得的利益。例如,糧田裏產出的糧食,果樹產生的果實等。承包人還有權自由處置產品,可以自由決定農林牧產品是否賣、如何賣、賣給誰等。承包人對承包地享有的收益權是承包經營權中的重要權利。對承包人的收益權應當依法保護,使其得到充分的實現。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是指承包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林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也就是依法通過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權。這些權利都是法定佔有權能權利,即使在承包合同中沒有約定,承包人也依法享有這些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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