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房屋拆遷中,村委會可以代替村民簽字嗎?
一、在農村房屋拆遷中,村委會可以代替村民簽字嗎?
1、村委會接受徵收方的委託,並有書面的委託書,經過合法的徵收程序並無其他違法性事由的情況下籤訂的補償協議有效,如果發生協議履行糾紛,可以追究委託方即徵收方的違約責任。
2、村委會沒有接受委託,並且在沒有任何徵地審批的情況下,自行組織協議徵地、協議拆遷,與村民簽訂補償協議。這是違反《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的,村委會根本沒有這樣的職權,所籤協議從性質上屬於無效協議。如果村民簽訂了這樣的補償協議,可以起訴至法院確認無效,並可要求國土部門對其行爲進行查處。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的相關規定,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經批准後,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實施該徵遷範圍內的工作。根據上述規定,一般是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部門作爲主體與被徵收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二、村委會做這4件事是違法,農民有權起訴
1. 村委會無權組織徵地拆遷。
根據《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國家徵收土地要依照法定的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並且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由此可知縣級以上政府纔是徵收的主體,而村委會是沒有任何權利的!
2. 村委會無權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規定,屬於以下三種情形的土地纔可以被收回:爲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若想要收回土地的使用權,必須在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報請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3. 村委會無權私自分配徵地補償款。
徵收土地時,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並不是直接發放給村民的,而是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並不是說村委會就可以隨意支配這個款項,徵地補償款的使用和分配需要經過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4. 村委會無權代替村民簽署徵收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必須是村民自己籤,村委會代簽的不算數。在土地被徵收時,除非被徵收方委託村委會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不然村委會是無權替代村民簽署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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