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產權土地使用權證都有哪些內容?
產權土地使用權我想大家對他也都不會感到陌生,尤其是經常研究土地相關政策的人們來說,那今天本站的小編想通過它的內容來給大家一個全新的概念描述,通過對集體產權土地使用權證都有哪些內容來詳細說明它的內涵,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無房產證建設部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也就是說只有擁有個人房產證,才能證明房子是你的,而不只是擁有使用權。
而按照法律規定,集體性質的土地使用權是不能在土地性質未變更性質之前進行買賣的,相應的在該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也無法進行買賣或轉讓,因此也就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農村房屋的所有權人能夠用來證明自己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證書一般是當地區、縣(自治縣)、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頒發的宅基地使用證書。這個證書只能證明被該證書記錄的人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集體房產證是臨時的證明,是個模糊概念,甚至缺乏法律依據。
《民法典》明確規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貸款和抵押的是要登記的,而登記唯一憑證就是房產證,目前農村房既無房產證也不進行登記。
三、易產生糾紛,房屋沒有保證
集體產權房有相當一部分是村裏自己開發的,也就是說時任書記就是開發商頭頭,如果幾年之後,一換屆,很可能就會出現糾紛。再者說,村裏開發的房子,一般都是以改善村名居住狀況名義開發的,沒有任何法律保障,沒有房產證也沒有土地證,出售鄉產權的住宅,並不具備正規的房屋買賣合同,而只是籤一份租賃合同,合同上的房屋性質也與實際有很大不同。而僅有的購房合同也可能會因爲大隊書記的換屆而變得沒有什麼效力。
經過本站小編的闡述,我們公民應該都有了自己的理解和感受,我想也會有新的認識,集體產權土地使用權證的使用是有一定先決條件的,不是沒有門檻的。這就需要我們大家到當地政府部門去自己瞭解了,上述的內容就是我爲大家提供的相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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