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精選】媒體房屋徵收報道——這個鍋律師不背
日前,有多家媒體競相報道了某市中央商務區及安置區舊城改造項目拆遷工作的重大進展,稱在政府部門耐心、細緻而有力的工作下,目前僅剩55戶尚未簽訂徵收補償協議。
部分報道還大量援引了據稱來自已簽約羣衆的話,稱“沒想到自己竟會被律師矇蔽”而一度拒絕簽訂補償協議,如今想來十分後悔云云。
就筆者多年來關注徵地拆遷領域新聞報道的經歷來看,不可否認,一些政府部門在運用媒體宣傳武器方面做得是極爲強勢的。
而關於律師與拆遷案件的關係,需要簡單釐清這樣幾個事實:
其一,當初委託律師來幫助維權的,是當地的羣衆。
律師介入一起徵地補償糾紛,本身具有被動性。
若無人委託聘請,案件糾紛再嚴重也與律師無關。
因此,不能認爲是律師的介入而使矛盾、糾紛複雜化,很多矛盾、糾紛是由於政府自身工作不到位甚至在某些事項上違法行政所引發的。
這個鍋,不該律師來背,律師也着實背不起;
其二,律師接受委託後,自然會根據其職業的專業屬性來建議當事人通過複議、訴訟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客觀上這一做法是會造成拆遷戶“拒籤協議的”外在表現(因爲簽了協議就無所謂“法律途徑維權”了),而這事實上仍是當事人行使自身合法權利的行爲,本身並無不當。
換言之,地方媒體之所以報道當事人系被“矇蔽”而拒籤協議、拖延時間,不過是站在了政府一方說話的結果而已。
那麼站在被徵收人一方,我們也可以認爲是政府方面不正視羣衆的切身利益而一味簡單粗暴的施壓,最終導致的拆遷戶“拒籤協議”,聘請律師走法律途徑維權的後果。
因此,媒體的話,並不能算公正客觀,更不是其自身獨立評價的結果。
其三,公民私權,不存在少數服從多數的問題。
房屋徵收直接關乎被徵收人的身家性命,被徵收人依法享有維護自己物權的權利。
任何單位、個人和組織,都無權予以剝奪,更無權站在“多數人利益”的角度橫加評論與指責。
一個最簡單的法律邏輯是,不能爲了多數人的利益,而肆意踐踏少數人的利益,讓少數人被迫去爲多數人“犧牲”。
徵收補償談判,一家是一家,你有你的實際情況,我有我的實際情況,互相之間不宜比較,更不宜簡單地實行絕對意義上的“平均主義”。
律師職業,其最核心的目的價值就是要爲委託人爭取最大的利益,這一點絕對不容質疑。
將棒子打在律師身上,客觀上反映了政府部門對公民私權的漠視與其手握強大行政權力所與生俱來、習以爲常的傲慢。
而律師執業之價值之一,就是要破除這樣的漠視與傲慢,用法律的武器與法治的精神來與之抗衡、鬥爭。
律師,理直氣壯,無所畏懼。
其四,拆遷補償談判,是一個動態的、變化的過程。
委託人對律師的態度,同樣也處於不斷地變化之中。
今天,當事人認爲自己的房屋理應再獲得100萬元的補償;明天,當事人又會覺得能把“3+3”獎勵政策中的獎勵費用拿到手就滿意了。
那麼,選擇的權利在羣衆,放棄的權利同樣在羣衆。
今天,羣衆認爲自己需要律師的幫助;明天,羣衆選擇相信政府部門,不再需要律師的幫助,這都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
不能因爲羣衆在情勢變化前後所做的針對律師的不同表態,就簡單得出是律師“矇蔽”羣衆的結論,這是違背客觀事實的,也是不符合起碼邏輯的。
律師的職責就是,哪怕只剩下一戶沒有與律師解除委託代理協議,律師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律和協議的內容,積極履職,堅定不移地通過法律途徑爲委託人爭取更大的利益。
這一點,是一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裏再多的媒體抹黑、輿論攻擊乃至於不明人員的人身威脅、恐嚇、毆打、責罵所不能阻礙的。
來源: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微信公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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