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村民住宅被徵收,宅基地的補償、房屋的補償應當補給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新實施的土地管理法雖然增加了“農村村民住宅”一詞,但卻沒有對農村村民住宅的補償作出詳細說明,根據該法條可以確定農村村民住宅的補償類似於地上附着物,但具體應該怎麼補?
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確界定徵收對象中所包含的權益內容和所屬主體,簡單來說,權益屬於誰,就給誰補償,權益內容是什麼,就補什麼。這裏的權益內容主要包含所有權、居住權、使用權這三種。
一是根據土地管理法關於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享有宅基地所佔土地的土地所有者權益;
二是根據民法典關於宅基地使用權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享有宅基地使用者權益;
三是根據民法典關於不動產所有權的規定,宅基地上房屋所有人享有的房屋所有者權益。
上述的各種權益因徵收而喪失時,徵收方應當依法針對不同權益主體補償其因徵收所受到的損失,這一點在《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有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補助費因安置職責的歸屬主體不同分別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單位、被安置人員個人。
對於宅基地怎麼補償,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但需要特別考慮的是宅基地不同於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特殊用途──居住功能,徵收補償除包括一般的土地補償和地上房屋補償外,應當體現出對被徵收宅基地使用權承載的居住權益的特殊安排。
結合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關於宅基地所包含權益和歸屬主體的規定,宅基地的徵收補償,應當針對不同的權益主體給予不同的補償。
作爲宅基地所有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獲得剝離了宅基地使用權價值的一般土地價值的補償費用;
作爲宅基地使用權人的農民個人,應當獲得宅基地使用價值──居住功能的相應補償或者安置;
作爲宅基地上房屋所有人的農民個人,應當獲得地上房屋價值的相應補償。
土地補償費雖然法律規定補償支付給村集體,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仍有各自的規定,例如,根據《江蘇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當將不少於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週歲以上被徵地農民。如果農村房屋的被徵收人發現本該支付給自己的補償遲遲沒有發放或者被截留,可以及時聯繫專業律師幫助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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