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人逼籤,被徵收人遭受人身損害應當怎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徵地拆遷維權中,非法強拆、暴力逼遷的情形在今時今日仍然頻繁上演。
被徵收人在與這些嚴重違法現象鬥智鬥勇的過程中,難免會遭受這樣或那樣的來自“不明身份社會人員”的人身侵害,嚴重時甚至可能導致被徵收人的受傷甚至死亡。
那麼,當逼遷、強拆演變爲人身攻擊時,因勢單力孤而蒙受傷害的被徵收人又該如何尋求法律救濟,並實現賠償結果的最優化呢?出乎大多數人的預料,真相竟是這樣……
我們首先需要明確一點,此類徵地拆遷糾紛中引發的暴力案件所導致的被徵收人一方受傷,如果被徵收人達到輕傷以上的損害結果,則行爲人涉嫌刑事犯罪(故意傷害罪)。
那麼,其人身侵害的賠償問題需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加以解決。
真相一: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金,不能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138條規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真相二: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無依據。
《解釋》第155條規定,犯罪行爲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簡言之,相對於《民法典》領域的規定而言,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這兩項具有精神損害撫慰性質的費用,在刑事犯罪賠償領域均無明確的索賠依據。
被徵收人可能要問了,這也不賠那也不賠,那因拆遷糾紛所遭受的人身損害究竟該如何有效救濟呢?
答案是清晰的:主要依靠協商下的調解與和解。
《解釋》第155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範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衆所周知,此類刑事案件的爆發與涉案徵地拆遷糾紛有着千絲萬縷的聯繫,而這正是徵收維權律師充分發揮協商、談判能力的機會。
通常,由於刑事案件的重大、複雜性,政府徵收部門會因此而積極尋求與被徵收人進行協商、溝通,努力爭取通過調解、和解的形式解決賠償問題,進而爲刑事案件的最終判決爭取較好的結果。
而這正是被徵收人一方亟待利用的好機遇。
“賠償是談出來的,不是打出來的”,這樣的話以往多適用於徵收補償問題,但在此特定情形下也同樣適用。
需要指出的是,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在這裏是完全適用的。
受害的被徵收人想要哪些賠償,要有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
在明律師想最後強調的是,因徵地拆遷糾紛而引發暴力案件造成被徵收人傷亡,這是任何人都應全力避免的後果。
因徵地拆遷糾紛的本質,是財產權益糾紛,若因此而牽涉人身權益甚至人的生命、健康安危,則實在得不償失、後果嚴重。
無事不找事,有事不怕事,依法進行索賠,在遭受刑事犯罪侵害時尋求法律救濟的目的必將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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