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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房徵收補償標準

小產權房徵收補償標準
小產權房,不是嚴格的法律上的概念,只是一種約定俗稱的稱謂。小產權房的性質是屬於履行了審批手續的房屋,但是集體經濟組織在安置本集體民過程中擅自擴大了銷售對象。由於根據現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不得購買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因此買賣合同歸於無效。
在此情況下,應首先認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權是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或者屬於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遷安置補償的利益,原則上只能由所有權人即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享有,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會考慮到小產權房的出賣方和購買方均有一定的責任,在買賣協議確認無效之後,要按照雙方的責任分配來進行。雙方損失的一個承擔,一般來講,出賣人的責任要更大一些,他在明知是小產權房的情況下出賣給買受人,司法實踐中應當按是7:3來進行承擔,相對應的拆遷補償利益按照3:7的比例來分配。
另外一種情況,小產權房屬於違法建築的,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如果是單純的拆除違法建築,拆遷部門是不予補償的,因此如果小產權房屬於違法建築,那也談不上所謂的徵收補償標準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標籤:產權 補償 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