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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徵收補償標準是什麼

1、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房產徵收補償標準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徵收拆遷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2、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徵收拆遷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3、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徵收拆遷補償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一般根據被徵收拆遷的房屋價值、搬遷臨時安置的費用、停產停業的損失等等進行確定。房屋拆遷補償通常都是由拆遷方制定相應的補償方案經公示後確定並支付給被拆遷方。

標籤:補償 徵收 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