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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他項權證由誰頒發

房屋他項權證由誰頒發
律師解析:房屋他項權證由登記機關頒發,登記機關應當在原來的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由抵押人收執。
以房屋作爲抵押的,應當簽訂書面形式的抵押合同,並且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在辦理抵押登記的時候設立。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爲。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四十八條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