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與質權的區別
抵押權和質押權都是擔保物權的一種,抵押權和質押權最大的區別是是否轉移物的佔有。抵押權與質押權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不動產上可以設立抵押權,只需要抵押合同有效、抵押人具有處分權且辦理抵押登記,則該不動產上的抵押權成立。但不動產上一般不能設立質權。
二、質權可以分爲權利質權和動產質權。一般來說,對於權力可以設立質權如債權質權,但對權利不能設立抵押權。
三、動產抵押權的設立需要質押合同有效、有效質押人具有處分權。動產抵押權的設立無需公示,既不需要登記也不需要交付。但是未登記的動產抵押權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動產質權的成立需要三個條件:質押合同有效、質押人有相應的處分權、公示交付完成交付。由此可見,在設立質押權時要完成物的交付。即需要轉移物的佔有,但在設立動產抵押權時,無需轉移佔有。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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