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抵押的管轄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抵押擔保合同的訴訟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擔保合同與反擔保合同的案件管轄是不一樣的,如果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進行管轄,如果沒有約定的,由合同履行地、被告依據地等人民法院管轄。
給別人擔保的法律風險:
假如擔保人責任受損可主張賠償
無論是一般擔保責任還是連帶擔保責任,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進行等額的追償來彌補自己的損失。
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擔保人要承擔責任嗎
此時擔保人償還債務是根據其擔保的類別來判斷的,即:
1、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擔保責任分爲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一般擔保是指在債務人通過訴訟仍不能承擔債務時,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2、連帶擔保責任是指,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債務人和擔保人任何一方承擔責任,不受債務人有無能力的限制。
擔保一定要籤書面合同嗎
在一般情況下,擔保需要簽訂書面的保證合同,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擔保在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下,仍然可能產生擔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擔保條款,或者合同的落款處有擔保人的簽字捺印等等,或者其他的擔保人認可的書面方式。
什麼情況下擔保人不用承擔責任
按照擔保法的規定,以下情況擔保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擔保的初衷是爲了保證債權人債權的順利實現,但是如果作爲擔保關係中的當事人不注意把握風險的規避,也可能會招致很多的麻煩。
抵押擔保合同的訴訟管轄的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抵押擔保合同,這個是出現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一個特有的合同,因爲債權人將自己所有的貨幣借給債務人,本身存在很多風險,所以訂立了這樣的抵押擔保合同,在追償債務的時候,就可以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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