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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

抵押權 質押權和留置權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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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質權留置權順序

效力優先順序爲:留置權→已登記抵押權→質押權→未登記的抵押權。
1、《物權法》第239條規定: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由此可知,無論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的設立時間誰在前,留置權一律優先於抵押權、質押權受償。
2、《物權法》第79條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由此可知,抵押權應優先於質押權受償。但必須有一個前提條件,即抵押權有效設立且依法登記,未經登記的抵押不能優先於質押權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