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股權質押,認繳股權可以質押嗎
股權質押作爲抵押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是由於抵押標的的特殊。股權是一種權利,在社會實踐中,股權的確認是複雜的,並不是所有的股權都是清晰的。那麼權利並不明確的認繳股權可以質押嗎?本站下面將通過介紹相關知識分析,爲什麼認繳股權不能質押。
一、股權質押
股權質押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爲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制度的規定,質押以其標的物爲標準,可分爲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就屬於權利質押的一種。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爲股權質押。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 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設立及轉讓限制】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另外,1997年5月28日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佈了《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將其股權質押給債權人”予以特別確認。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綜上所述,我國未明文規定可以質押的股權是實繳股權還是認繳股權。摺疊
二、認繳股權可以質押嗎?
未實際繳納的認繳部分的股權是指根據《公司法》和章程規定,出資期限尚未屆滿,屬於認繳而非實繳到位的股權。
有意見認爲,股權作爲一種私權利,在不違反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是否具有價值及可否用於出質,應當由質權人自行判斷和決定,而不是登記機關應當考量的問題,而且認繳未實繳的股權未必不具備價值,在特殊情況下價值有可能很高(如認繳的高成長性公司股權)。
但是,未實際繳付出資的股權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其合法性基礎與股東按期繳納出資行爲密切相關。股東未按期繳納出資的,還需要進行行政處罰,將影響債務的清償和質權的實現。如《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就明確投資者不得質押未繳付出資部分的股權。
因此,從保護質權人利益的角度考慮,未實際繳納的認繳部分的股權不適宜用於出質。
綜上所述,無論是從股權質押的概念還是從股權質押制度設計的意義來看,對於“在我國認繳股權可以質押嗎”這個問題的回答都是否定的。當然學術界對此還是有爭論的,如果對這個問題感興趣或者有更加獨到的見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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