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它項權證抵押騙局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房產他項權證抵押騙局如何進行處理
債務糾紛民事訴訟
1、企業法人作爲原告起訴的案件,無論是在起訴前企業法人已解散,還是訴訟中企業法人解散,均不影響訴訟的進行,企業法人作爲適格的訴訟主體可獨立參加訴訟。起訴前企業法人已解散的,清算組織可代表企業法人提起訴訟。沒有清算組織的,鑑於企業法人解散,只是喪失了經營資格,相應的原法人機關也失去了執行經營事務的權力基礎,但對於解散的企業法人清算範圍內的事務,原法人機關尚存的,應有權代表企業法人蔘加訴訟。訴訟中企業法人解散的,訴訟應由清算組織或原法人機關繼續進行下去。若未成立清算組織,原法人機關亦無人員,企業法人的清算義務人可以自己名義申請參加訴訟。倘出現無人蔘加訴訟的情況,法院可依據已進行的民事訴訟行爲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逕行裁判。
2、以解散的企業法人作爲被告的民事糾紛中,因裁判的結果是爲了執行有實效,債權人的權利得到救濟,所以不論訴前還是訴訟中,企業法人解散的,有清算組織或原法人機關尚存的,由清算組織或原法人機關代表解散的企業法人蔘加訴訟。但執行裁判結果時,應與解散的企業法人的清算程序相協調。若沒有清算組織或原法人機關亦無人員,出現無人應訴的情況,若缺席審理,可能使支持原告訴請的裁判文書成爲一紙空文。因此,案件如在一審階段,法官應行使釋明權,告知原告申請追加解散的企業法人的清算義務人作爲共同被告參加訴訟。解散的企業法人承擔清償責任,清算義務人承擔清算責任。若原告不申請追加當事人,訴訟可繼續進行。如案件在二審階段,原告要求追加清算義務人、承擔清算責任的,應告知其另行起訴。
3、在解散的企業法人和清算義務人爲共同被告的案件中,如原告要求解散的企業法人承擔清償責任、清算義務人承擔清算責任的,法院判決應限於原告的訴訟請求。對於清算義務人不履行清算義務的,法院在強制執行時,可另行組織人員進行清算,由清算義務人承擔清算費用。若原告同時要求清算義務人承擔未及時清算致使原告債權落空的損害賠償責任時,應舉證證明清算義務人的侵權行爲。原告若無此項請求,法院不應加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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