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書作爲證據可以嗎?
一、醫療事故鑑定書作爲證據可以嗎?
醫療事故鑑定結論,是專門的技術鑑定機構對醫療單位所致的損害事件進行技術鑑定所作的認定意見。
同時,在醫療事故侵權案件審理中,還存在着沒有醫療事故鑑定結論法院也可直接認定醫療機構醫療事故侵權責任的可能。在受害人提出侵權訴訟之後,證明了醫療行爲違法和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法院對因果關係和過錯實行推定。如果被訴的醫療機構不予舉證否定因果關係和過錯,只要法官經審理認爲這一推定並不違背客觀規律,當然就可以直接認定侵權責任成立。
醫療事故鑑定的組織工作,由醫學會組織。在民事訴訟當中,醫療事故鑑定結論屬於專家證言,是民事訴訟的證據之一。法院對醫療事故鑑定結論有審查權。法官完全可以依據自己的審判經驗,審查醫療事故鑑定人員的合法性、醫療事故鑑定組織的合法性、醫療事故鑑定程序的合法性、醫療事故鑑定結論的合法性,做出自己的判斷,以準確認定案件事實。
二、醫療事故鑑定書有些什麼內容
對專家組的鑑定結論要求:
專家鑑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鑑定結論,並製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鑑定結論以專家鑑定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鑑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應有如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鑑定過程的說明;
(四)醫療行爲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爲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六)醫療過失行爲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經鑑定爲醫療事故的,鑑定結論應當包括上款(四)至(八)項內容;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應當在鑑定結論中說明理由。
醫療事故鑑定書的內容包括醫療過失行爲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醫療行爲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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