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醫院責任多大?
一、醫院如何承擔醫療事故責任?
醫療事故鑑定的任務是綜合分析醫療過失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爲的責任程度。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爲責任程度分爲: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爲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爲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爲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爲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二、醫療事故分爲幾類?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爲四級:
1、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2、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3、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4、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三、醫療事故的處理流程是什麼?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發生醫療事故後,醫院應該馬上進行採取有效措施挽回對患者的傷害,針對嚴重醫療事故,醫院還要及時上報相關管理部門。關於醫療事故醫院責任多大,要看醫療事故級別。通常醫院承擔的醫療事故責任從完全責任到輕微責任分爲四類,每一種對應的賠償比例都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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