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證據充足可以不鑑定嗎?
一、醫療事故證據充足可以不鑑定嗎?
可以。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醫療糾紛訴訟一定要經過醫療事故鑑定,醫療事故鑑定並非醫療糾紛訴訟的前置程序。一般的說,患者只要有證據證明自己或已死亡的親屬接受過醫療機構的診斷、治療,並因此受到損害,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損害賠償,人民法院就應當立案受理。
醫療糾紛案件可以分爲兩類,一類是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另一類是醫療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即醫療事故之訴與醫療人身損害之訴。雖然這兩類案件都與醫療行爲有關,但前者是以構成醫療事故爲前提,而後者則是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其它醫療過失行爲。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與醫療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無論是法律適用、鑑定類別、賠償項目,還是計算方法和賠償數額上,兩者都有很大的不同。一般的說,以醫療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爲案由向法院起訴,無論是從訴訟策略,還是從利益權衡上講,都對患者更爲有利。
二、醫療事故起訴的注意事項
1、向衛生局申請處理和向法院起訴這兩種方式不能同時進行,如果有這種情況,按照訴訟阻卻行政處理的原則,將直接進入訴訟程序。
2、影響醫療事故賠償額的因素主要有三個:
(1)醫療事故等級;
(2)醫療過失行爲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3)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
這三個因素,在醫療事故鑑定書中會有列出。
3、在訴訟過程中,遵循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即院方有責任證明自己的行爲符合診療護理常規,如果不能證明,則責任在院方。
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的時間是有限制的,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是在患者或者其近親屬發現了可能存在醫療事故之日起1年之內提出申請醫療事故鑑定。患者提出鑑定申請之後,由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受理,該部門在法律規定的10日內進行受理審查,審查該醫療糾紛是否受理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符合條件的,決定受理,不符合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受不受理都需要做出書面文件。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是難免會遇到醫療事故的情形的,此時我們作爲患者或者是患者家屬的話,是需要及時的注意瞭解相關的醫療事故處理的情形的,此時也是爲了更好的保護我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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