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處理條例內容有哪些?
一、醫療事故鑑定處理條例內容有哪些?
醫療事故鑑定處理條例內容有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二、哪些當事人和機構可以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1)法院委託;
2)衛生行政部門移交;
3)患者本人;
4)死亡患者的近親屬,順序爲:①配偶②子女、父母③兄弟姐妹;
5)醫療機構
三、哪些情況下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
2)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3)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4)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
5)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6)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醫療事故鑑定費用由誰預繳付
1)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鑑定費;
2)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
3)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爲的報告後,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4)法院首次委託鑑定的,由醫療機構繳付;
5)對首次鑑定不服,再次申請鑑定的,由申請再次鑑定人繳付;
在當下的社會,一旦發生醫療事故,那麼對於醫院、患者都是可以申請醫療機構對此進行一定的鑑定的,這樣的話可以明確一下醫療機構應當承擔什麼樣的責任,也就是需要確定一下是否承擔過錯責任,當然了,如果說雙方關於這個問題不能達成一致的話,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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