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廢止的內容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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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1997-2011年使用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廢止的消息,是和我們每個人都息息相關的一個信息,因爲一項新的法律出臺,必然是爲了解決目前社會的醫患關係緊張等問題,今天,小編就跟大家來說一說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廢止的相關內容吧。
一、廢止的時間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不再是人民法院參照的法律法規。法釋〔2013〕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發佈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批)的決定》中,序號50自2013年4月8日起廢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
目前仍有部分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廢止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案件的通知之後,參照該條例審理案件。屬於適用了明文廢止的司法解釋,適用法律錯誤。
二、廢止的主要原則
條例對於妥善解決醫療糾紛,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具有重要意義。現就人民法院參照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條例施行後發生的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訴到法院的,參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
人民法院在條例施行前已經按照民法通則、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審理的民事案件,依法進行再審的,不適用條例的規定。
2、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事故司法鑑定的,交由條例所規定的醫學會組織鑑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需要進行司法鑑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組織鑑定。
人民法院對司法鑑定申請和司法鑑定結論的審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理。
3、條例施行後,人民法院審理因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民事案件,在確定醫療事故賠償責任時,參照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和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廢止和新法律的出臺,其中所變化的是對於社會上發生的重大事件提出的更加詳細的解釋和方法,目的是爲了保證老百姓能夠安心看病,放心把安全交給醫生來得到最及時有效的治療,另一方面也保護了醫生的安全與基本權利。能夠更好地服務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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