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解決醫療事故應注意什麼?
對於部分醫療事故,患者與醫療單位可以進行調解解決。但因爲醫療事故調解的過程中涉及到患者的權益,需要患者在處理的過程中多注意一些事項,這樣才能儘可能保證自己權益不受傷害。究竟調解、解決醫療事故應注意什麼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第一,當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生可能是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後,醫院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處理,並向當地衛生行 處長部門報告,這是醫療機構的法定義務。
第二,當發生醫療事故或可能是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時,病人及其家屬可以以向醫療單位提出查處要求,這是病人的法定權利。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對於醫療單位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病員及其屬可以向醫療單位提出查處要求”。如果醫院方面不積極對事件進行調查處理,並且隱瞞和掩蓋真實真相,既不解釋病人及其家屬提出問題,也不提出解決方案和提出書面處理意見的話,病人及其家屬可以提請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第三,某些醫療機構無權自行調查處理醫療糾紛。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這時所說的“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是指個體診所中的醫務人員。根據上述規定,發生在個體診所的醫療事故醫療糾紛,該診所無權自行調查處理。在各地制定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中,對於哪些醫療機構可以自行查處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哪些醫療機構不能自行查處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作出了具體規定。
第四,發行醫療事故後,事故單位必須立即查處封病例、有關物證和原始材料。
這是醫療機構的法定義務。《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醫療單位,應指派專人妥善保管有關的各種原始資料。嚴禁塗改、僞造、隱匿、銷燬。因輸液、輸血、注射、服藥等引起的不良後果,要對現場實物暫時封存保留,以備檢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醫療事故辦法〉實施細則》也有相應的更爲具體的規定。
第五,在醫療事故或可能是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中,對死亡原因不明確的,應當進行屍體解剖。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凡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臨牀診斷不能明確死亡原因的,在有條件的地方必須進行屍檢。屍檢應在死後48小時以內,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醫院病理解部技術人員進行,有條件的應當請當地法醫參加。醫療單位或者病員家屬拒絕進行屍檢,或者拖延屍檢時間超過48小時,影響對死因的判定,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負責”。因此,病人家屬如果拒絕或者拖延屍體解剖,將承擔“敗訴”的後果。
如果在醫療事故調解的過程中,患者不注意保護自己的權益的話,那麼很有可能發生最後獲得的解決方案不是自己想要的。所以,各位在進行醫療事故調解的時候 還是先看看小編的文章瞭解一下需要注意什麼。如有必要,可以委託本站的專業律師來爲您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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