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應該注意一些什麼?
一、交通事故調解應該注意一些什麼
(一)區分交通事故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二者無必然聯繫,有諸多相異之處,事故責任不等於賠償責任,無事故責任並不一定無賠償責任。
(二)賠償款落實後方可在協議書上簽字。如果賠償義務人尚未準備好賠償款,受害人便在協議書上簽字,受害人將存在無法拿到賠償款的風險。
一旦協議書內容無法實現,受害人只得通過訴至法院的方法來解決問題,這樣就違背了受害人選擇調解的初衷。因此,受害人最好在賠償義務人落實賠償款後再籤調解協議。
(三)爲防止賠償義務人利用受害人的資料申請理賠後逃走,在所有賠款到位前勿將自己全部資料原件交給賠償義務人。
有的賠償義務人需要用受害人的資料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受害人若將自己全部資料交給賠償義務人,一些賠償義務人很有可能利用這些資料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後捲款逃走,此時受害人便陷入了很被動的境地,所以受害人必須謹慎保管好自己資料原件。
(四)申請理賠時,要確保保險公司書面確認該調解協議的內容並同意將賠款匯入受害人賬戶,若不能保證上述要求,很可能也無法拿到賠償款。
二、如何進行交通事故調解
(一)交通事故損失賠償調解須在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主持下進行。調解的時間、地點、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
(二)交通事故損失賠償調解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期限內,只調解兩次,調解時須製作調解記錄。
(三)交通事故辦案人員通知當事人或者代理人蔘加調解時,一般使用書面通知,口頭通知的須記入調解記錄。
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須事先通知交通事故辦案人員,請求變更調解時間;無正當理由不到或者調解中途退離的,計爲調解一次。
(四)調解參加人:
1、交通事故當事人;
2、交通事故傷亡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
3、交通事故車輛所有權人;
4、法定代理人和委託代理人;
5、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爲的必要參加的人員。
上述人員須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後方準參加調解,一方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五)委託代理人蔘加調解須向交通事故辦案人員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須載明委託事項和權限。
(六)調解中,當事方更換調解參加人的,連續計算調解次數和時間,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調解的,調解時限中斷。
(七)調解重大、複雜交通事故需要延長調解期限的,須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
(八)調解中,調解參加人提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未規定的賠償項目和要求的,不予調解。
(九)確定撫養人時,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提供有撫養關係的證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爲必要時,應當要求其公證。
(十)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達成協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製作調解書時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1、事故簡要案情和損失情況;
2、責任認定;
3、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4、賠償費給付方式和結案日期。
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不予轉接賠償款項,但是涉外事故除外。
(十一)交通事故責任者應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十二)事故損害賠償項目: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貼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
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涉訴時的管轄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事故發生地、車輛最先到達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因交通事故屬侵權行爲,因此,侵權行爲地對交通事故也具有管轄權。
被告爲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其住所地爲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如被告爲公民的,其住所地爲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爲住所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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