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應如何解決?
一、醫療事故糾紛應如何解決?
1、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
2、衛生行政部門的處理。醫療事故糾紛,經醫療單位和病員及其家屬通過自行協商,對醫療事故的確認(即定性)和處理不能達成協議時,應由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之後,由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處理。
醫療糾紛發生後需市衛生局出面協調解決的,由醫院相關職能科室填寫醫療糾紛協調處理委託書,院長或分管院長簽字後,委託市衛生局處理,具體由市衛生局醫政科負責。
3、訴訟解決。所謂訴訟解決,是指通過人民法院的審理來解決醫療事故糾紛。訴訟解決可分爲民事訴訟解決、刑事訴訟解決和行政訴訟解決三種途徑。
二、哪些事故不屬於醫療事故?
1、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情形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1)在緊急情況下爲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2)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3)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2、若事故不屬於醫療事故,那麼鑑定費用由提出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支付。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可以收取鑑定費用。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提出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支付。鑑定費用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從法律角度來看,可以選擇的處理醫療事故的方式是比較多的,在醫療事故實際發生的時候,事故雙方可以結合實際情形,選擇適宜的處理方式。如果選擇的是訴訟程序處理糾紛,那麼最好是在法定訴訟時效範圍內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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