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處罰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嗎?
一、不予行政處罰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嗎?
可以。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六條第一點就列舉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二、行政複議的相關程序
(一)申請
行政複議是依申請行爲。它以行政相對人主動提起爲前提,即相對人不提出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不能主動管轄。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是認爲具體行政行爲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申請複議範圍。
5.屬於受理複議機關管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受理
申請人提出複議申請後,行政複議機關對複議申請進行審查。
(三)複議審理
1.審理的內容
複議機關既有權審查具體行政行爲是否合法,也有權審查具體行政行爲是否適當。
2.審理的方式
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爲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3.審理的依據
複議機關審理複議案件只能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及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非立法性的規範性文件。
4.審理的期限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60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在生活中我們可能因爲一些違法行爲受到行政處罰,比如企業在生產經營中觸犯了環保法,個人在交通運輸過程中違反了交通運輸法,都可能受到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不服行政處罰是可以複議的,但是有一定期限,此時我們是要及時的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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