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行政複議,有什麼特點
行政複議,是指行政機關根據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權,在當事人的申請和參加下,按照行政複議程序對行政行爲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作出裁決,解決行政爭議,併爲當事人提供救濟的活動。行政複議的特點是:
1、提出行政複議的人,必須是認爲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複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複議問題。複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4、行政複議,主要是書面審查,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複議決定爲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法律依據】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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