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可以對行政處罰申請行政複議嗎?
一、被害人可以對行政處罰申請行政複議嗎?
被害人可以對行政處罰申請行政複議,根據法律規定,被害人對治安處罰決定不服的,有兩種救濟途徑:
1、行政複議。公安機關對被處罰人的處罰,若不公正,將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被害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關於被侵害人是否有權申請行政複議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條的規定,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認爲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根據本條的規定,被害人對治安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
2、行政訴訟。被害人是治安案件的受害者,公安機關對被處罰人的行政處罰,公正與否,與被害人有直接的利害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與具體行政行爲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爲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和第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三)要求主管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根據這兩條的規定,被害人對治安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提出賠償請求嗎
(一)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29條和《國家賠償法》第9條規定,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由複議機關既對具體行政行爲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在確認具體行政行爲違法之後,同時又對申請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害作出賠償決定。
(二)政複議機關的審查以及作出決定
行政複議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複議申請原則上實行書面審查,並先依據法律、法規及規章等對被提起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爲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只有在確認具體行政行爲違法的前提下,纔對賠償請求進行審查。如果認定具體行政行爲合法給予維持就可以不再審查賠償請求,而直接作出不予賠償決定。同時,在賠償處理中,行政複議機關可以適用調解,並以調解書的形式解決賠償爭議,但也可直接作出賠償決定。
如果,申請人對複議機關作出的不予賠償複議決定或對作出的賠償金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當然,對複議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審查決定以及賠償決定都不服,可以在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附帶賠償訴訟。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被害人對於治安管理方面的處罰決定不服的狀況之下,是有兩種救濟途徑的,第1種方式就是可以提出行政訴訟,還有一種方式就是可以提出行政複議,如果要提出行政複議的話,需要在60天的時間之內提出來,除此之外還是由行政複議機關的管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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