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值班律師可以閱卷嗎
一、根據規定值班律師可以閱卷嗎
不可以,法律沒有賦予值班律師閱卷的權利。
《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中第12條值班律師的職責。值班律師應當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充分了解認罪認罰性質和法律後果的情況下,自願認罪認罰。值班律師應當爲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下列法律幫助:
(一)提供法律諮詢,包括告知涉嫌或指控的罪名、相關法律規定,認罪認罰的性質和法律後果等;
(二)提出程序適用的建議;
(三)幫助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四)對人民檢察院認定罪名、量刑建議提出意見;
(五)就案件處理,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提出意見;
(六)引導、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申請法律援助;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值班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應當爲值班律師會見提供便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偵查期間值班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值班律師可以查閱案卷材料、瞭解案情。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爲值班律師查閱案卷材料提供便利。
值班律師提供法律諮詢、查閱案卷材料、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出書面意見等法律幫助活動的相關情況應當記錄在案,並隨案移送。
二、辯護律師的閱卷權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
對於以下案卷材料,辯護律師、代理律師應當及時查閱、複製:
(一)偵查機關、檢察機關補充偵查的證據材料;
(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的申請向偵查機關、公訴機關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已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證據材料;
(三)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辯護律師的申請調取的檢察機關未移送的證據材料以及有關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等量刑情節的材料。
辯護律師應當認真研讀全部案卷材料,根據案情需要製作閱卷筆錄或案卷摘要。閱卷時應當重點了解以下事項: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個人信息等基本情況;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認定涉嫌或被指控犯罪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後果及其他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節等;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的事實和材料;
(四)證人、鑑定人、勘驗檢查筆錄製作人的身份、資質或資格等相關情況;
(五)被害人的個人信息等基本情況;
(六)偵查、審查起訴期間的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是否合法、齊備;
(七)鑑定材料的來源、鑑定意見及理由、鑑定機構是否具有鑑定資格等;
(八)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關情況;
(九)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證據之間的矛盾與疑點;
(十)證據能否證明起訴意見書、起訴書所認定涉嫌或指控的犯罪事實;
(十一)是否存在非法取證的情況;
(十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被訊問時法定代理人或合適成年人是否在場;
(十三)涉案財物查封、扣押、凍結和移送的情況;
(十四)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作爲值班律師是不享有閱卷的權利的,但是作爲辯護代理律師是享有閱卷的權利的,這是爲了更好的幫助當事人。瞭解案情的基本情況,才能夠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值班律師是享有會見當事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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