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在審判階段可以閱卷嗎
一、辯護律師在審判階段可以閱卷嗎?
可以,刑事案件到了審判階段時,如果是已經向法院提交過委託手續的,則直接可以聯繫承辦法官進行閱卷。
如果尚未提交委託手續的,由律師應該在向法院提交當事人或家屬的授權委託書後,憑律師本人的律師執業證到法院進行閱卷。
另外,有的法院在律師閱卷時,可能還會要求律師提供所在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
二、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訴訟權利
1、接受委託擔任辯護人的權利。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律師有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託擔任其辯護人。自訴案件中有權隨時接受委託。
2、閱卷權。辯護律師有權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19條規定,訴訟文書包括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批准逮捕決定書、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搜查證、起訴意見書等爲立案、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以及提請審查起訴而製作的程序性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包括法醫鑑定、司法精神病鑑定、物證技術鑑定等由有鑑定資格的人員對人身、物品及其他有關材料進行鑑定所形成的記載鑑定情況和鑑定結論的文書。
3、會見和通信權。辯護律師有權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並且不論案件是否涉及國家祕密,都無需審查起訴機關批准,檢察院也不能派員在場(《》第36條、《六機關規定》第12條)。
4、調查取證權。⑴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後,有權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⑵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⑶有權在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後,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刑事訴訟法》第37條)。
5、發表意見權。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委託人的意見(《刑事訴訟法》第139條)。
6、申請取保候審權。辯護律師有權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9條)。
7、對超過法定期限的強制措施要求解除權。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人民檢察院解除(《刑事訴訟法》第75條)。
在我國的法律制度當中沒有規定,刑事案件到了審判階段律師就絕對不可以閱卷了,也有可能審判階段,審判過程中的某個環節確實是有問題的,這些問題律師在閱卷的時候都是可以發現的。如果法官直接拒絕了律師的閱卷請求,這種做法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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