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訴訟

存疑不起訴公安會撤銷案件嗎?

存疑不起訴公安會撤銷案件嗎?
律師解析:存疑不起訴公安可能會撤銷案件。如果是檢察院自己提出的案件可以撤銷,如果是公安局立的案件,檢察院只能建議撤銷,而不可以撤銷。對於公安機關來說,在收到檢察院的不起訴通知之後,雖然並不是必須要撤案。但若是公安機關已經拘留、或者是逮捕了涉案人員,需要將其釋放。公安機關發現新的證據足以認定犯罪,可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一、撤銷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報經上級領導審查批准,然後寫出撤銷案件報告。檢察機關在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對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可以決定撤銷案件。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制作撤銷案件決定書。公安機關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寫出撤銷案件通知書,報送檢察機關。撤銷案件決定書,公安機關對案件經過偵查,發現不應該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依法撤銷案件是製作的文書,稱爲撤銷案件決定書。
二、檢察院會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的情形如下:
1、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相關法律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3、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4、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爲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覈。